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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提供消费者人为损害的证据 商家同意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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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邵阳新闻在线讯(记者 陈星 通讯员 赵志香)5月9日上午,新邵县酿溪镇消费者石先生来到该县工商局,在一份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后,高兴地从执法人员手中接过商品的全额退款6650元,连声道谢。

  原来,去年12月,石在一家电器商场花6650元买了一台电视机。使用不久,电视屏幕出现严重漏光、面板颜色不一致等问题。石向商场反映情况,要求更换新机。但商场认为是人为损坏,不能更换。双方多次协商不成。

  今年4月,石将情况反映给了新邵县工商局。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解,但商家只同意提供维修服务。执法人员知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根据此规定,执法人员要求商家提供证明石先生购买的电视机属于人为损害的证据,而商家无法拿出证据。

  执法人员多番调解后,该商场因无法提供相关责任证据,同意给石先生办理全额退款6650元。

作者:记者 陈星 通讯员 赵志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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