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新闻在线讯(记者 刘志远 通讯员 肖湘磊)湖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已经启动,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可向当地人口计生部门了解具体程序,市县人口计生部门将安排专人负责,国庆节期间也将安排专人值班负责答疑。
什么人可以奖励?
奖励对象需符合三个条件:
首先,必须是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同类奖励的人员: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达到奖励年龄的5年前将户口迁入本省、连续居住5年以上、在本省缴纳养老保险5年以上且在本省已领取养老金的城镇居民;户口迁出本省但在本省领取退休费或养老金的职工;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没有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人员。
其次,奖励对象必须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或是持有《无子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
最后,奖励对象还需是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其他城镇居民。
此外,2014年1月1日前,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也属于奖励对象。
可以奖励多少钱?
奖励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
从2014年1月1日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发放奖励金80元,直至亡故。原已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停止执行原待遇,按每月80元发放奖励金。
2014年1月1日前原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本规定实施时仍健在的,可以选择一次性5000元或者每月80元的奖励方式,但奖励方式只能选择一次,选择后不得更改。原已兑现或部分兑现一次性5000元奖励金的,如选择每月80元奖励方式,则从2014年1月1日起抵扣完原领奖励金后,再按每月80元的标准领取奖励金。
自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企业职工,以及2009年10月22日以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本规定实施时已经死亡,未领取或领取奖励金不足5000元的,一次性补足5000元。
奖励程序如何申请?
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中,国有单位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奖励资格确认;其他城镇居民未参保的、在省外参保的、在省级参保的以及户籍地所属市级或县级参保的,由户籍地负责奖励资格确认,其他由参保地负责奖励资格确认。
市人口计生委特别强调,2014年1月1日前,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者一次性奖励5000元待遇、原属于在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企业改制、破产重组后仍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由现企业负责奖励资格确认。企业已经改制、破产重组为非国有企业或者非固有控股企业的,或破产为重组的,按隶属关系,纳入其他城镇居民范畴。
国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奖励对象确认程序为申请人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或《<光荣证>遗失证明》和一寸免冠照片,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过单位审批确认、县级备案,数据报送等程序即可。
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奖励对象确认程序则相对复杂一些。申请人应在每年4月1日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或《<光荣证>遗失证明》、退休、参保等相关材料和一寸免冠照片向当地居委会提出申请。经过居民委员会评议公示,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于4月15日前将拟奖励对象名册等相关证明材料上报街道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又上报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审批,最终通过数据报送完成对象确认。
奖励金如何发放?
发放方式共有三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随退休费发放。原已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由各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新核定。
而参加企业职工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其奖励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机构随养老金按月代发。但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中,自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至本规定实施时,已死亡且享受奖励不足5000元的,由企业补足5000元。
其他奖励对象的奖励金,由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在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