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新闻在线讯(记者 陈星 通讯员 石文勇)2月8日,邵阳市民孙女士想着儿子的春节要在床上躺着过,就非常气愤,一边怪自己,一边掉眼泪。
原来,2月1日,她带孩子在一大型商场里的游乐场玩。她将孩子交给游乐场工作人员后,就外出办事去了。她告知工作人员,自己最多半个小时就回来。
半个小时后,孙女士回来了,见儿子被工作人员抱着,孩子在哇哇大哭。这才知道,孩子玩蹦床时,被一名8岁的孩子踩到了腿。
众人赶紧将孩子送到医院,经过照片等一系列检查后,发现孩子的骨头有点骨裂。
将儿子送回家后,孙女士便与商家协商赔偿问题,但商场说只愿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孙女士和另外一名家长则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原因是家长自己也没有尽到监护的责任。孙女士将此事投诉到双清工商分局消费者保护委员会。
执法人员了解事情始末后,根据《消法》的规定,消费者在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场所消费时,经营者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义务,包括发生意外时及时提供合理救助义务等。经营者应切实履行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另外,儿童作为特殊的消费群体,在安全意识方面相对薄弱,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尽到监护人的义务,照顾和看管好自己的孩子,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帮助孩子规避风险,在有安全警示的地方要高度关注。
在消委会的多次调处下,消费者、经营者及第三方也就是八岁儿童的家长达成协议,由经营者赔偿2400元,第三方家长赔偿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