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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起多项严重交通违法入刑 严重超速可吊销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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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邵阳新闻在线讯(邵阳日报记者 刘波 通讯员 陈奇 伍先安)11月1日起,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将正式实施。校车或客运车辆严重超载、严重超速以及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等交通违法行为都将入刑,违法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10月29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就此进行解读,提醒交通行为人务必遵纪守法,以免遭遇法律的严惩。

  多项严重交通违法入刑

  该负责人介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情形纳入危险驾驶罪,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此外,《刑(九)》还在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中增加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以及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驾驶证行为,进一步完善了依法治理严重交通违法的法律规定。法律修改后的一个突出变化,就是将原来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处罚将更加严厉。

  惩处入刑后更加严厉

  据了解,11月以前,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行为,主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行政处罚,最高罚款2000元,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刑(九)》实施后,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为了督促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保障通行安全,《刑(九)》将驾驶人的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同时,还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也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行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刑(九)》实施后,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将上升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同时,《刑(九)》将买卖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也规定为犯罪,设定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另外,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设定了“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该负责人介绍,《刑(九)》实施后,全市交警部门将持续开展各项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对查处的交通违法犯罪行为将按照相关各项法律法规要求,做到“零减免”惩罚到位。对此,提醒全体交通行为人遵纪守法,远离交通违法犯罪。

   

作者:刘波 通讯员 陈奇 伍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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