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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同事酒驾也乘车 酿事故需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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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贺力平)谁都知道酒驾违法,但明知司机酒驾还乘坐是不是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呢?答案是肯定的。6月15日,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子,男子雷某与同事高某一同饮酒,在乘高某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法院一审判决酒驾者高某赔偿雷某损失82000元,雷某自身担责一半。

  原告雷某与被告高某为同一公司的同事,关系很好。2014年11月20日傍晚,忙碌了一天的原告与被告等四人相约到邵东一家酒馆小聚。由于大家都是年轻人,一个小时不到,一箱啤酒就下肚了。21时左右,四人依依不舍离开酒馆。由于顺路,原告雷某便搭了喝了不少酒的同事高某的顺风摩托车回公司,在距公司约300米处,不幸发生了,被告高某将摩托车开下路旁的陡坡,造成原、被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在邵东县中医院、邵阳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55000余元,并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雷某构成九级伤残。雷某与高某协商赔偿未果,雷某遂将高某诉至法院,要求高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同事关系,按照我国一般的风俗习惯,同桌饮酒人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必然存在敬酒、劝酒情况,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在饮酒后一定要搭乘被告摩托车回去有清醒的认识,也应当清楚被告饮酒后不能驾车,但其疏于履行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被告在饮完酒后轻信交通事故可以避免,结果造成了原告人身受损的交通事故,原、被告均应对各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作者:贺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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